當前位置: 郭利方心理咨詢工作室 > 心理科普 > 青少年心理 > 正文
導讀5歲女童小季在舞蹈練習課期間,見伙伴小丁未能動身,出于和睦合作的天分,小季上前將小丁撐在地上的雙臂拉起,致其跌坐在地上并隨即表現出不適,當晚即送醫(yī)院,后通過確診為脊髓危害、截癱。近來,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子作出二審宣判,判定小季不負法令職責,由練習組織承當受傷女童小丁醫(yī)療費、殘疾補償金...
5歲女童小季在舞蹈練習課期間,見伙伴小丁未能動身,出于和睦合作的天分,小季上前將小丁撐在地上的雙臂拉起,致其跌坐在地上并隨即表現出不適,當晚即送醫(yī)院,后通過確診為脊髓危害、截癱。
近來,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子作出二審宣判,判定小季不負法令職責,由練習組織承當受傷女童小丁醫(yī)療費、殘疾補償金、精力撫慰金、殘疾輔佐用具費用等各類費用211萬余元。至此,這起爭議3年多的“女童熱心助人致傷案”塵埃落定。
“孩子單純和睦的天分,當然沒有違法性,不能承當補償職責!”承辦該案的泰州中院院長孫轍對《法治日報》記者說,該案焦點觸及校外舞蹈練習組織是否盡到了教育辦理職責的法令確認,5歲幼童好心合作行為不僅是法令點評問題,仍是品德評判問題,司法裁判要統(tǒng)籌并顯示司法溫暖。
現在,小丁一切補償款短期內都已實施到位。一起,當地司法機關通過司法救助、司法主張等方法,全力確保小丁長時間的恢復練習,并對校外練習組織的運轉和辦理進行了全面標準。
舞蹈課上產生意外
2018年12月15日,在江蘇省泰州興化市某舞蹈中心學習我國舞的5歲女童小丁等19名孩子,在瑜伽墊上操練舞蹈,由一名專業(yè)舞蹈教師徐某上課。依據舞蹈中心規(guī)則,學員在教室上課時,家長不得進入教室,可在等候區(qū)通過監(jiān)控視頻觀看教室內孩子操練情況。
下半節(jié)課時,教師以為小季等3人沒有到達下腰(頭朝下兩手掌撐地、身體仰起呈拱橋狀的柔性操練)基本功,可以不操練下腰外,要求其他16名孩子操練下腰動作。
當教師要求孩子們下腰動身時,包含小丁在內的部分孩子未能及時動身。此刻,站在小丁右側的小季,處于相互攙扶的天分和天性,上前將小丁撐在地上的雙臂拉起,致小丁后背著地,跌坐在地上,小丁隨即表現出不適。此刻,教師徐某正在第二排協(xié)助未能及時動身的學員,背對著兩名孩子,并未發(fā)覺上述情況。
在操練下腰動作后不久,舞蹈課就下課了,但當小丁母親走進教室?guī)推浯┮路r,小丁哭泣。當晚,孩子感覺下肢痛苦,家長當即送其到當地醫(yī)院查看,次日趕赴江蘇省南京市兒童醫(yī)院住院醫(yī)治。經住院確診為胸腰部脊髓危害,后又轉至恢復醫(yī)院住院醫(yī)治,出院確診為脊髓危害、截癱、神經源性膀胱、神經源性腸。其間,舞蹈中心工作人員伴隨小丁及其爸爸媽媽至上海等醫(yī)院就診,先后給付52.5萬元。
2020年3月,原告小丁及其母親張某將小季及其爸爸媽媽、舞蹈中心起訴至興化市人民法院,其以為舞蹈中心辦理不善,被告小季行為致使練習中的小丁受傷,盡管通過醫(yī)治后傷情得到暫時操控,但家庭現已無力持續(xù)醫(yī)治,要求 被告小季及其監(jiān)護人補償各類丟失214.19萬元,被告舞蹈中心承當連帶職責。
被告小季及其爸爸媽媽在訴訟中以為,小季在該起事情中沒有任何差錯,不該承當補償職責。
舞蹈中心辯稱,該中心系經依法掛號的合法組織,原告參與舞蹈練習是實際,但其不承當監(jiān)護職責,在辦理上亦沒有差錯,且以為原告的危害系被告小季直接行為所造成的,家長對參與舞蹈練習危險意識是明知的,原告本身身體也存在差異。
2020年4月3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托付江蘇大學司法判定所進行法醫(yī)學判定,判定定見為小丁因外傷致胸腰部脊髓危害導致截癱(雙下肢肌力1級),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礙與重度排尿功能障礙,已構成人體危害一級傷殘,已徹底損失勞動才能,需求長時間護理。
法院判定明法析理
2020年12月3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定,以為舞蹈中心作為舞蹈教育辦理者,在原告學習舞蹈期間負有教育、辦理、維護職責,特別是為便于辦理,不答應學生家長進入教室,這更加劇了舞蹈中心的維護職責。下腰作為危險的舞蹈練習動作,應有成年人在旁關照和攙扶,但事發(fā)時19名兒童僅裝備一名專業(yè)舞蹈教師,致使不能確保一切兒童均在教師可控規(guī)模之內,以為舞蹈中心未能盡到徹底的安全防護職責,對本案事情的產生具有顯著差錯,應承當相應的補償職責。
法院歸納各方情況,確認被告小季及其監(jiān)護人承當10%的職責,被告舞蹈中心承當90%的職責,據此判定舞蹈中心補償137萬余元,小季及其監(jiān)護人補償21萬余元。一審判定后被告均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實際無異議,小季爸爸媽媽自愿許諾補償小丁5萬元。法院針對承當補償職責的主體等中心焦點問題進行了審理。
法院以為,舞蹈中心在重生入學奉告書中載明,“除揭露課外,上課期間未經教師答應,家長不得進入教室,避免使學員分神影響教學效果”,該規(guī)則使得家長在上課期間的監(jiān)護職責無法實踐實施,因而對上課期間正在進行舞蹈練習的孩子們應負有徹底的監(jiān)督、辦理、維護職責。
法院以為,事發(fā)當天僅裝備了一名專業(yè)舞蹈教師,鄙人腰這一危險舞蹈動作練習時,舞蹈教師未供給護腰維護,對小季上前拉起小丁雙臂的行為亦未能及時發(fā)現、阻止,未能盡到教育、辦理和維護職責,依法應承當補償職責。
法院還以為,小季在小丁下腰動身困難時,出于協(xié)助伙伴的好心,自發(fā)前去協(xié)助,該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小季作為無民事行為才能人,片面上沒有損傷成心,客觀上也不具備可以預見其行為或許導致伙伴危害的認知才能,故不該承當補償職責,對一審法院判定予以糾正。對小季爸爸媽媽自愿補償的行為,法院以為表現了中華民族合作和睦的傳統(tǒng)美德,對此舉深表贊賞并予以答應。
綜上,二審法院撤銷了原判,判定舞蹈中心承當小丁人身危害的補償職責211.48萬元,其間扣減之前付出的,舞蹈中心還需給付158.8萬余元。
實在確保兒童權益
“兒童正處在生長發(fā)育階段,因其年幼單純,身體對外界侵擾的反抗才能和本身的免疫系統(tǒng)都很差,對事物的判斷才能和自我維護才能也很差,特別簡單遭到損傷,歸于社會弱勢群體,需求全社會予以注重和關愛,并在法令上給予特別維護?!痹摪笇徟虚L、泰州中院院長孫轍承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以為,對脫離監(jiān)護人辦理和維護規(guī)模的無民事行為才能人建立特別維護機制,具有實際需求。
近年來,兒童在校外練習組織學習的份額逐年添加,因為校外練習組織辦理不到位、運轉不標準、危險意識缺乏等原因,兒童在校外練習組織學習期間遭到人身危害的景象時有產生。
孫轍介紹,依據侵權職責法規(guī)則,當無民事行為才能人在幼兒園、校園或許其他教育組織學習、日子期間遭到人身危害時,將教育組織是否盡到教育、辦理職責作為其是否承當民事職責的標準,并實施差錯推定,當其不能證明自己已盡到教育、辦理職責時,即推定其有差錯并應承當民事職責。
《法治日報》記者了解到,關于該案,泰州中院并未一判了之,而是活躍延伸判后回訪、救助幫扶等司法功能。其間,法院在判定中關于小丁為期20年的后期護理費判定一次性給付,并活躍催促舞蹈中心及時足額實施給付職責。一起,還專門為小丁請求司法救助,并屢次上門看望受害人,了解其困難和問題,關懷其后續(xù)日子和學習情況?,F在,小丁將上小學,法院與校園交流洽談,確認了上學期間只上半天、下午在家承受物理醫(yī)治、定時到醫(yī)院承受針灸醫(yī)治等計劃。
此外,法院還向興化市教育局發(fā)送了司法主張,進一步標準校外練習組織運作,削減未成年人或許遇到的危險,并推進校外練習組織購買商業(yè)保險,提高抗危險才能、民事補償才能。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丁國鋒
制圖|高岳
來歷|法治日報
修改|韓玉婷 朱嬋嬋 丁兆汝